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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2023-03-07 齐鲁医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齐鲁医药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齐鲁医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齐鲁医药学院

  第二条 学院代码:1082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民办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大学城人民西路1678号(邮编:255300)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九条 招生对象

  (一)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2022年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十条 报考条件

  报考我院考生需达到《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中关于校荐生、自荐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和大赛保送生的报名考试条件和资格。

  第五章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一)校荐生招生专业与计划。学院校荐生招生专业及计划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lmu.edu.cn)另行发布。

  (二)自荐生招生专业与计划。学院自荐生招生专业与校荐生的招生专业一致。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达到学院校荐生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生可按规定录取,招生计划按有关政策在录取时增列。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业与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为免试招生计划,由山东省教育厅统一公布。​

  (四)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专项招生专业和计划按照有关政策单独安排。

  (五)大赛保送生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按照有关政策在录取时增列。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投档录取: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投档录取要求进行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规则通过《齐鲁医药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方案》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齐鲁医药学院招生信息网发布。

  第七章 入学和培养

  第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请妥善保管)、普通专科毕业证(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持退役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到。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七条 我院专升本各专业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八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助学政策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证书颁发

  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授予相应学位。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须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4318888

  咨询QQ:800851333

  电子邮箱:qlyyzsb@126.com

  学院网址:http://www.qlmu.edu.cn

  监督举报电话:0533-28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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